(2016)陕082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822民初35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振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日被告胡某某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息为2分。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据一支。被告给原告付过利息6万元,利息计算到2014年9月2日。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只好具状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自愿于2016年3月21日前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万元。二、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自愿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三、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四、被告王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某、杨某某追偿。五、原告吕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