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何元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何元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533号原告刘志勇,男,汉族,1966年9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何元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不详。原告刘志勇诉被告何元勇租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送达,但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不详,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详,无法进行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