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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任某某、任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21号原告潘某,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任某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某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23层。负责人李云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任某某、任某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