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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812号原告冯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道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登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