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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9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1月29日生,户籍在江苏省。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KT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康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南公路东约50米处追尾撞击由张雷驾驶的小型轿车。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60mg/ml。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等候于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