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涛与蔡妃浩、黄善享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14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蔡某,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平川,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住广东省雷州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马平川、被告人蔡某、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南村居委成业大厦4楼风竹铭棋牌室以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蔡某和黄某在该赌场派牌、抽水。2015年11月2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将在上述地点赌博的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及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等13人抓获,并现场缴获对讲机、扑克牌、赌桌、筹码等赌具一批。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蔡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黄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有社区矫正条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南村居委成业大厦4楼风竹铭棋牌室以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用被告人蔡某和黄某在该赌场派牌、抽水。2015年11月2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将在上述地点赌博的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及参赌人员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等13人抓获,并现场缴获对讲机、扑克牌、赌桌、筹码等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卢某、周某、陈某、古某乙、李某丁军、马某乙、梅某乙、郝某乙、林某乙、许某乙、吴某乙、李某丁、何某、雷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某、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黄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依法扣押的赌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彭汝纳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