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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伟与黄礼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礼富,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礼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伟。再审申请人黄礼富因与被申请人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礼富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黄礼富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礼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