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在利与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在利,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蒙阴县环保卫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在利,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蒙阴县蒙恬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龚安祥,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蒙阴县新城路143号。法定代表人王彬,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蒙阴县环保卫洁服务有限公司,住蒙阴县新城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坤,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在利与被申请人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蒙阴县环保卫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临民三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王在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在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