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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晚鱼、江岳等与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97号原告江晚鱼,农民。原告江岳,农民。原告江晶,农民。原告江强,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国辉,系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晓军。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与被告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