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晚鱼、江岳等与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297号原告江晚鱼,农民。原告江岳,农民。原告江晶,农民。原告江强,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国辉,系涉县涉城镇北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晓军。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与被告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晚鱼、江岳、江晶、江强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