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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陶柏婷与刘锦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柏婷,刘锦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248号原告:陶柏婷,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刘锦辉,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陶柏婷诉被告刘锦辉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陶柏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柏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柏婷撤回对被告刘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陶柏婷负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