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陶柏婷与刘锦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柏婷,刘锦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248号原告:陶柏婷,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刘锦辉,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陶柏婷诉被告刘锦辉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陶柏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柏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柏婷撤回对被告刘锦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陶柏婷负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