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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金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金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49号罪犯龙金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金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文俊等人及被告人龙金寿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龙金寿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及民事赔偿部分,改判被告人龙金寿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元。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金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金寿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龙金寿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金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5分。2015年3月因违规被扣2分。原减刑时裁定查明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龙金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且有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金寿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