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646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000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6×××88的存款人民币1013429.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一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