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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349号原告陈某某,女,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袁安利,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昌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广西自治区来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