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349号原告陈某某,女,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袁安利,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昌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广西自治区来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