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与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626号原告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周晓华,公司经理。被告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南充。法定代表人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勇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铸之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