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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照晶与孙志永、孙源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晶,孙志永,孙源浦,孙延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刘照晶,居民。被告孙志永,农民。被告孙源浦,农民。被告孙延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晶诉被告孙志永、孙源浦、孙延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照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照晶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