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照晶与孙志永、孙源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晶,孙志永,孙源浦,孙延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刘照晶,居民。被告孙志永,农民。被告孙源浦,农民。被告孙延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晶诉被告孙志永、孙源浦、孙延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照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照晶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