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言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81号罪犯王言,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2014)丰刑初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对罪犯王言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12月获得所表扬奖励,根据王言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王言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言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言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琪审 判 员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 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