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35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1岁。委托代理人刘水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42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肖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朱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