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0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费申祥与吴义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申祥,吴义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586号原告费申祥,男,195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义剑,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申祥与被告吴义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申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