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07号之一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崔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帅,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西安市户县人,系该公司会计。被告刘小成,男,汉族,1983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县,经商。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交清全部水电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藏润源物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长 索朗德吉审判员 邹 玉 萍审判员 明玛次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