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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申请宣告段万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洞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张某甲,男,200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张某乙,女,200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张某丙,男,201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宝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祖父。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要求宣告段万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其母亲段万花于2013年9月1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由,持洞口县公安局黄泥江派出所、洞口县山门镇龙池村委会证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段万花失踪。本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段万花,女,1988年9月5日出生,系申请人之母。段万花于2013年9月15日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段万花的丈夫张里文于2013年8月25日因车祸死亡,小孩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随其祖父张宝石、祖母廖洪枚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段万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段万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段万花自2013年9月离家出走后就下落不明,现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段万花仍下落不明,应当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段万花为失踪人;二、指定张宝石为失踪人段万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炜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