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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红栋与徐进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栋,徐进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70号原告王红栋。被告徐进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栋诉被告徐进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红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进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栋撤回对徐进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王红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