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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193号原告韩某某,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被告郑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