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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柳桂花、王涛与周勇、诸城市广通电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桂花,王涛,周勇,诸城市广通电器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友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425号之二原告柳桂花。原告王涛。被告周勇,居民。被告诸城市广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办南黄疃村北。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与虞河路交叉口西南角。被告王友利。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街10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桂花、王涛与被告周勇、诸城市广通电器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友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42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原告柳桂花、王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柳桂花、王涛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诸城市广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