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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文林与陶金海、马鞍山市飞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林,陶金海,马鞍山市飞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2号原告:陈文林。委托代理人:王帮银,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金海。被告:马鞍山市飞通速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林诉被告陶金海、马鞍山市飞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林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文林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