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聂万刚与王志强、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万刚,王志强,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29号原告聂万刚,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志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吴芳,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代远,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万刚与被告王志强、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万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万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万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万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5250元,由原告聂万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