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某凤与季某猛、季某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凤,季某猛,季某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凤。委托代理人栗某庆。被执行人季某猛。被执行人季某期。本院在执行郑某凤与季某猛、季某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某期已部分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郑某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