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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某凤与季某猛、季某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凤,季某猛,季某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凤。委托代理人栗某庆。被执行人季某猛。被执行人季某期。本院在执行郑某凤与季某猛、季某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某期已部分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郑某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