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陶端阳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73号起诉人:陶端阳。2016年3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陶端阳的民事起诉状。经审查,本院2016年3月10日向起诉人陶端阳送达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同年3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陶端阳的补正起诉状,补正起诉状上载明:“请求事项:1、被告据《工会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判决武汉铁路局工会举证抚恤费的确是吃亏了等;2、武汉铁路局工会杜撰铁道部人事局(77)人工字19号,责令改正及协商由此损失的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起诉人陶端阳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不具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陶端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红艳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怡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