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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黄XX、黄庆生等与杨严、李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黄庆生,杨严,李松,廊坊市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庆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松。原审被告:廊坊市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王元植再审申请人黄XX、黄庆生与被申请人杨严、李松及原审被告廊坊市银河北路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XX、黄庆生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忽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和质证意见,仅依据被申请人杨严二审提交的对账单及收条就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杨严提交的证据明显与当庭陈述事实及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证据的嫌疑。被申请人杨严二审时当庭陈述的内容与对账单、代付款条据和收条的内容不符,不能证明上述条据的真实性和结算实情。综上,申请再审人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二审提交的四份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对工程余款已全部结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黄XX、黄庆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XX、黄庆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洪明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希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