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邹亚军申请执行薛晓军、关淑国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亚军,薛晓军,关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邹亚军,男,59岁。委托代理人邹亚玲,女,48岁。被执行人薛晓军,男,54岁.被执行人关淑国,女,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前进街.本院在执行邹亚军申请执行薛晓军、关淑国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洪江下落不明,关淑国工资又已查封,申请人邹亚军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集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