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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定龙与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定龙,郑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定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辉。上诉人韩定龙因与被上诉人郑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