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楼裕洪。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2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4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始在该村“平头”地块动工建设观光台休闲公园,后因资金原因停工。2013年10月,被执行人又开始在上述地块动工复建,至调查取证勘测时,已完成观光台休闲公园建设,涉及地块已被硬化,占地面积为1640.6平方米。具体四至:东靠山,南靠山、村庄,西靠山,北靠山。该地块为义乌市大陈镇北山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类别为耕地136.3平方米、林地1477.9平方米、其他土地26.4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137平方米,林地147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40.6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破坏的137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四、对破坏的137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43元罚款,计5891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1503.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0072元,合计人民币3596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