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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王志才与赵青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才,赵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才,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赵青梅,女,1970年10月16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现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王志才申请执行赵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青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志才案款53934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志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青梅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539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1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