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世农,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农,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农被执行人: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安徽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行肥钟楼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