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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与杨耀高、余珍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杨耀高,余珍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3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音铿村。负责人:方舍雄,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楼泽文,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员工。被告:杨耀高。被告:余珍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与被告杨耀高、余珍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以被告杨耀高、余珍仙已归还贷款为由撤回对被告杨耀高、余珍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分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