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郭某甲与郭某乙、常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甲。被执行人郭某乙。被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郭某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扣划本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102执2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