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28号原告周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