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军与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高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33号原告:陈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军,男,汉族,成年,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