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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凌志清与黄结环、黎柳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4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志清,黄结环,黎柳欢,黎锦成,黎达成,李秀琴,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29号原告:凌志清,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胡健智,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结环,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黎柳欢,住址同上。被告:黎锦成,住址同上。被告:黎达成,住址同上。被告:李秀琴,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熊家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文光,该公司员工。原告凌志清诉被告黄结环、黎柳欢、黎锦成、黎达成、李秀琴、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原告已缴),由原告凌志清负担。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邝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