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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叶文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郁化龙,叶文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郁化龙。委托代理人:徐阳,刘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叶文升。委托代理人:马郁飞。再审申请人郁化龙因与被申请人叶文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郁化龙申请再审称:郁化龙有明确的居住地址,自2013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12幢33号202室,原审以郁化龙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本案应当再审。原审判决认为“被告郁化龙向原告叶文升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严重失查。事实上,郁化龙虽曾有意向叶文升借款5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但并未收到过该笔借款。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叶文升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借款、借款合同生效,法院应作出对叶文升不利的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叶文升以不实事由起诉,进而又申请查封郁化龙名下车辆,是恶意诉讼行为。故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叶文升答辩称:郁化龙现确认的其居住地址与叶文升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郁化龙居住地址一致,法院多次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而无法送达,才公告送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若因郁化龙有意躲避拒收文书而停止审判才违法。关于郁化龙所称对借款事实之异议,原审庭审中对证据借条已予核查,并审查了借款由郁化龙投入公司成为股本金之事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审原告叶文升与被告郁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文升提供的郁化龙居住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12幢33号202室,并提供郁化龙尾号6736的手机联系方式(该手机系郁化龙本人使用),本院据此于同年4月10日向郁化龙以EMS邮寄方式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根据邮政快递单位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记录,快递单位先后五次送件,收件人郁化龙或不在该地址,或要求延迟投递,或拒收,致法律文书被退回。在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郁化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审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叶文升以郁化龙向其借款5万元逾期未还为由,诉请要求郁化龙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日的利息损失764元。叶文升当庭提交了借条原件,载明郁化龙因资金短缺向叶文升借款5万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之内容。叶文升另说明,郁化龙借该笔款项系用于投资叶文升、郁化龙共同出资设立的杭州吉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系于2014年2月12日验资时交付的,郁化龙出资10万元中的5万元为郁化龙自有,另5万元即为向叶文升所借款项。案经缺席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郁化龙归还原告叶文升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64元,案件受理费107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公告费560元,由郁化龙负担。本院依法公告向郁化龙送达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另,在本案复查期间,针对原审原告叶文升所述借款交付方式及用途,申请人郁化龙未举证证明其在2014年2月12日另以自有资金交付验资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郁化龙实际居住地址、使用手机号码,原审原告叶文升在起诉时均已如实向法院提供。根据邮政快递单位的投递记录,显然系因郁化龙自身的原因,致本院邮寄给其的法律文书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郁化龙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不存在诉讼程序违法、未保障郁化龙诉讼权利的情况。原审案件经公开审理,对郁化龙出具的借条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作出支持原告叶文升诉请的判决,合法有据。在本案再审复查过程中,申请人郁化龙亦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综上,郁化龙的再审申请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郁化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天鸿审判员  邵永强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