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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钧凯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青岛市黄岛区XX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X卫生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XX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