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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孙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60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户籍地黑龙江省汤原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了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志广乡的土地测量工程,因工程完工后需要发票结算工程款,其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27日,以10000余元的价格,向与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购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份,票面金额总计876500元的劳务费发票,现上述发票已入账。经鉴定:其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为49434.60元。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承包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集贤县兴安乡宏德村的打井取样工程,因工程完工需发票结算工程款,其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6月27日,5000余元的价格,向与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购买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份,面额人民币503500元的劳务费发票,现该发票已入账。经鉴定:其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为人28397.40元。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在明知与出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了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承揽的黑龙江省五常市志广乡土地测量工程。工程完工后,因需要向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结算工程款,李某某便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他人以10000余元的价格,向与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购买了3张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共计876500元。后李某某将上述发票提供给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入账。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为49434.60元,李某某现已将税款全部补缴。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承包了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承揽的黑龙江省集贤县兴安乡宏德村的打井取样工程。工程完工后,因需要向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结算工程款,孙某某便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他人以5000余元的价格,向与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哈尔滨新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购买了1张票面金额为503500元劳务费发票。后孙某某将上述发票提供给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入账。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孙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为28397.40元,孙某某现已将税款全部补缴。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2、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供的李某某、孙某某虚开的劳务费发票复印件及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实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3、黑龙江中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49434.60元;孙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影响地方税收金额为28397.40元。4、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 越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