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方桂、张宗金、张洪英、张洪芬、张宗美申请执行张生良交通事故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方桂,张宗金,张洪英,张洪芬,张宗美,张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黄方桂,女,194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罗星村7组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金,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内高路东街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英,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五星村8组1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芬,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罗星村7组1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美,女,1976年4月18日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罗星村7组14号。被执行人张生良,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观音洞村4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