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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健伟与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伟,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李健伟,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成喜,住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伟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牛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李健伟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审 判 员  吴 琪人民陪审员  付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