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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佳文与姜付光、郑某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文,姜付光,郑晴晴,姜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563号原告:王佳文,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军。被告:姜付光,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郑晴晴,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姜立超,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文诉被告姜付光、郑晴晴、姜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佳文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