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朱为然,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劳仲裁字(2015)122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