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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连森y与姜丽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761号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姜某某,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20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