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连森y与姜丽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761号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姜某某,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20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