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冷玉海与张明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玉海,张明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097号原告:冷玉海,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山,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冷玉海与被告张明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明山不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田田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