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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平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