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天绪与被执行人于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绪,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孙天绪,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于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