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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本四,陈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17号原告:饶本四,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街道钮店湾新村******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被告:陈安平。原告饶本四诉被告陈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饶本四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安平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本四撤回对被告陈安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饶本四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雪薇 关注公众号“”